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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5]179号 2005年8月25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开展以来,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要 求,各地化解乡村债务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一些地方旧债尚未化解,新的乡村债务又大量增加,这已成为影响当前农村稳定的重要因素。对此,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采取果断措施,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39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的重要性

  化解乡村债务是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当前新的乡村债务不断出现且增长速度较快,一些乡镇为了解决财政收支矛盾,以行政办法招商引资或举债弥补收支缺口。如不尽快制止这种做法,遏制住新的乡村债务的发生,将严重影响基层政权组织和农村中小学校的正常运转,引发农民负担反弹,增加财政风险,干扰正常秩序,影响政府形象和执政能力。因此,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职责,制订措施,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规范乡镇政府行为

  农村税费改革后,乡镇政府的主要职能是加强社会事务管理、提供公共服务、营造发展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乡镇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坚决纠正经济管理活动中各种不规范行为,从源头上防止新的乡村债务发生。一是不准以任何名义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弥补收支缺口;二是不准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或抵押;三是不准采取由施工企业垫支等手段上项目;四是不准举债兴建工程,涉及到农民利益的产业调整项目,要以市场为导向,按照自愿的原则进行;乡镇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一律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五是不准滞留、挪用对村级组织的补助资金;六是不准举债发放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和解决公用经费不足;七是不准铺张浪费和随意增加非经常性的支出。对公务交通、通讯、接待等职务消费,实行限额管理或货币化改革;八是不准“买税卖税”、虚增或隐瞒财政收入。凡违反上述“八不准”规定形成新债务的,一经查实,按“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由签字人负责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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