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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农牧厅关于防止和化解村级债务意见的通知

  (一)清收债权还债。国家干部、村组干部、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欠款要限期、逐笔、逐人一次性清收,并承担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单位欠款要限期收回。对有还款能力而拒不还款的单位和国家干部,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清收。对农户的欠款要区别对待,属于经营性借款要尽快清收;大包干初期的牲畜、农具折价款继续挂账,待国家有政策时再作处理;税费尾欠要严格按有关政策,对符合减免规定的要给予减免,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合理尾欠,也要区别情况,充分考虑尾欠户的承受能力,按农村税费改革的政策制定相应清欠方案,做好思想工作,提高其还款自觉性。对确无还款能力的特困户(包括军烈属),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按照政策规定实行减免缓。回收的各项欠款实行专款管理,不得挪作他用,全部用于偿还债务。
  (二)核销减债。对债权单位已核销或债权人主动放弃追债要求的债务,按财会制度规定的程序予以核销;对于经核实,确实属于呆死账的,按财会制度有关规定的程序予以核销。
  (三)划转债务。对以村集体名义为企业借 (贷)款形成的债务,一律划转给企业偿还,实行债务转移。企业仍继续运营或合并、转制的,将债务划转到企业名下,由企业负责偿债;对关停的企业,采取出租、拍卖、转让其财产用以抵债。属农户、村及有关单位或个人之间的“三角债”,在协商自愿的前提下,动员债权人、债务人结对子,双方协商互抵,实行对口转结,相互置换,冲销村级负债额度。
  (四)降息减少债务。对村级所欠的民间个人高息借款,在清理核实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从借款之日起,按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利率,由乡镇政府确认后,统一换据,对过去已付利息的高出部分,冲抵本金,以此抵减高息借款形成的债务。
  (五)盘活资产还债。对现有闲置资产如集体拥有的“四荒”资源、闲置厂房、机电设备以及机井、小型灌溉设施、农机设备、果园、水面、机动地租赁收入、多余公房、闲置的村办学校等,在核实存量的基础上,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下,采取拍卖、租赁、承包等方式,收取的现金用于还债。
  (六)节支还债。通过完善村级财务管理制度,严格审批程序,控制报刊、电话费、办公费等非生产性开支,村队级实行“零”招待费等做法,节支还债。
  (七)发展集体经济化解债务。发展集体经济,增加集体收入是化解村级债务的根本性措施。要充分发挥本地资源优势,大力发展特色产业,增强集体经济实力,提高化债能力。
  三、加强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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