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村委会不得以任何理由向金融机构或个人贷(借)款用于村级支出和垫付应由农户缴纳的各种费用,也不得以任何名义为企业提供各种担保和抵押。凡违反规定形成的新债,谁举债、谁还债。
(八)完善“一事一议”制度,促进村内生产、公益事业的发展。今后村级兴办公益事业,必须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有多少钱办多少事,严格按规定程序办事,不得超出“一事一议”控制标准,不得借债兴办公益事业。
(九)进一步加强农村财务管理和民主监督,重点抓好制度建设。
1.落实民主议事制度,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凡关系集体经济组织各成员切身利益的事项都必须经村民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村级所有财务开支除具备必须的财务手续外,须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盖章后才能报销;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采取得力措施,切实抓好对农村集体财务的审计监督工作,防止集体资产的流失。
2.进一步建立健全财务公开制度、现金银行存款管理制度、债权债务管理制度、资产台账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会计人员管理制度等。特别要建立农村干部任期和离任审计制度,从源头上规范财务管理,防止挥霍浪费和侵占集体资产现象发生,遏止新的债务增加。
3.各级农经部门要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人员的技能培训和业务指导工作,不断提高农村财会人员的业务工作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实行持证上岗。
4.加快农村会计电算化步伐,提高农村信息化管理水平。各地要加大支持力度,提高应用率,扩大覆盖面,通过财务管理手段和条件的改善,进一步提高农村财务管理的水平。
5.大力推行“村账乡管”或“双代管”等管理形式,提高现行条件下的农村财务管理水平。
(十)建立新债责任追究和领导干部离任债务审计制度。对违反规定发生新债的村,必须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视情节轻重和数额大小,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依法追究其经济责任。对以举债为名从中牟利的干部,要责令其将所得款项全部退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建立债务动态监测点。自治区农牧厅在全区5市各选择1个县,每县选择1个中等水平的乡(镇),每乡(镇)再选择经济水平处于上、中、下的3个村进行债务动态监测。
二、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旧债
对历史形成债务的化解,总的要求是,以县为单位,进行清查核实,摸清底数,分类登记,明确责任,逐步化解。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责任,积极稳妥地开展旧债化解工作。具体化解的措施或办法各地应根据实际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