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农牧厅关于防止和化解村级债务意见的通知
(宁政发[2005]103号 2005年9月21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农牧厅《关于防止和化解村级债务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关于防止和化解村级债务的意见
(自治区农牧厅 2005年8月)
乡村债务是加重村级和农民负担,制约农村经济发展,影响村级行政管理职能正常运转的一个重要问题,农民群众和基层干部对此反映较大。防止和化解村级债务不仅是经济问题,也是政治问题。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全区各地在化解村级债务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一些成效。但存在不少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村级负债面宽,普遍处在负债经营的状况之下,负债面达98%;二是村级债权状况不良,还债能力极弱;三是村级债务仍在增加;四是担保债务成为隐性债务。各级政府一定要从加强农村工作,维护农村稳定,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的高度去认识并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一、坚决防止发生新债
各级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防止和化解村级债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尽快把政府的管理职能转变到加强社会事务管理、提供公共服务、营造发展环境和维护社会稳定上来。村级组织要适应农村税费改革的新形势,管理好村内公共事务,办好村内生产、公益事业。
(一)今后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各市县人民政府安排的涉及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生产开发项目,必须足额安排资金,不得留有缺口,原则上不得要求村级组织安排项目配套资金。如按有关规定确需配套资金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调剂。
(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开展要求村级和农民出钱出物的达标升级和检查评比验收活动。
(三)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以调整农业结构等名义强令村级组织完成种养计划和技术推广任务。
(四)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向村级组织摊派报刊、书籍征订任务。
(五)各级财政部门要确保农村税费改革村级转移支付资金及时足额到位,防止村级举债保运转。
(六)严格控制村干部人员,压缩非生产性开支,降低管理成本。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合并村组,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班子成员交叉任职,村干部兼任组(队)干部等办法,压缩精简村组干部人数,严格按照村级定额补贴标准控制支出,压缩一切不合理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