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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区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三)分解执法职权

  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的规定,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内设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配置,将法律、法规、规章赋予本部门的职权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职权分解要注意科学、合理、明确,同时,要有利于相互协调配合。要根据本部门承担的行政管理、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监督等行政执法任务,采用流程图(表)与文字说明相结合的方式,把行政执法程序中各个环节行政执法岗位的职权明细化。行政执法部门不得擅自增加或者扩大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权限,擅自增加或者扩大的职权一律无效。

  (四)明确执法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赋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职权的同时,也就意味着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行政执法机关部履行法定义务、不遵守法定程序,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适当形式依法明确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具体执法责任,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采取适当形式依法明确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具体执法责任。要根据有权必有责的要求,在分解行政执法职权的基础上,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行政执法人员的具体执法责任,并确定其承担责任的种类和内容。

  (五)科学评议考核

  科学的评议考核办法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手段,是对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工作状况、水平和绩效的评价机制,其评议结果又是下一步追究执法责任、完善执法责任体系的基础。各级行政执法机关都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考评办法,建立健全科学的考评机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正对待、客观评价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认真组织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1、评议考核的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对所属部门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同时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市、县(区)人民政府还要对其管辖的乡(镇)人民政府及派出机构实施评议考核。国务院和自治区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由上级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并充分听取地方人民政府的评议意见。实行双重管理的部门按照管理职责分工分别由上级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评议考核。各行政执法部门对所属法定授权组织、受委托组织和行政执法机构及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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