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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区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区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宁政发[2005]99号 2005年9月12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含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执法的组织)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现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性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在多年的行政执法和行政管理实践中积极探索和实行的一项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制度。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对提高行政执法水平、质量和效率,监督行政执法活动,促进依法行政和行政管理的民主与法制建设,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防止行政权力的缺失和滥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若干意见》明确界定了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本含义,充分阐述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并从依法界定执法职责、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等方面对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本内容和推行这项制度的各个工作环节及加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领导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是行政机关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指导性文件。贯彻落实《若干意见》,广泛深入地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的需要,更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需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政府各部门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对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的重要作用和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努力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意义,增强紧迫感,切实有效地做好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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