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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05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四、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做好乡村债务的核实和化解工作
  要采取切实措施,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各地一律不得给乡镇下达招商引资指标,乡镇政府一律不得为经济活动提供担保,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一律不得举债搞建设。要建立健全新债责任追究和乡村干部离任债务审计制度,对违反规定发生新债的乡村,必须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化解乡村旧债总的要求是:以县为单位,清查核实,摸清底数,分类登记,明确责任,逐步化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责任,抓紧研究制订本地分阶段化解乡村历史债务的工作方案,实事求是地根据原始票据分类登记乡镇和村债务,通过清收债权还债、削减高息减债、盘活资产还债、发展集体经济等有效办法,积极稳妥地开展乡村债务化解工作。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要分别掌握全区乡镇和村债务的真实情况,分别制定化解乡镇债务和村债务的政策措施及具体办法。积极指导和支持各县(市、区)化解乡村历史债务工作,并建立乡村债务动态监测点,对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和化解历史债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自治区要建立化解乡村债务激励机制,通过增加转移支付对积极化解乡村债务的县(市、区)进行奖励。要把制止新债、化解旧债作为考核乡镇干部任期目标和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
  五、以加强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为重点,探索建立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事业投入新机制
  自治区财政部门要进一步调整支出结构,设立农村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对农民兴修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给予适当补助。地方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起搞好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责任,在坚决按时取消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的同时,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开展农田水利建设和兴办其他农村公益事业的新机制、新办法。严格区分加重农民负担与农民自愿投工投劳改善自己生产生活条件的政策界限,进一步完善“一事一议”制度,在切实加强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的前提下,本着自愿互利、注重实效、控制标准、严格规范的原则,引导农民开展直接受益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公益事业。要积极探索政府资助的激励机制和奖励办法,鼓励农民兴办农村公益事业。
  六、推进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和管理体制改革,减轻农场职工负担
  要积极推进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同步免征农业税,将农场土地承包费中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费”的收费全部免除,防止通过调整土地承包费加重农场职工负担,把税费改革的好处切实给到农场土地的承包经营者。国有农场的改革方向是,实行政企分开,按市场规则组建产业化、集团化、股份化经营管理企业。要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属地管理、积极稳妥的原则,开展以剥离办社会职能、减少管理层次为主要内容的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试点。这项工作今年要搞好调研,提出方案,明年迈出实质性步伐。
  七、加强农村税费改革督查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建立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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