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05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宁政发[2005]97号 2005年9月5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统一部署,2000年以来,我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由点到面,稳步推进; 2002年在全区全面推开;2003年进一步完善了各项改革政策;2004年启动了降低农业税税率工作。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果,基本实现了“减轻、规范、稳定”和“三个确保”的目标,有力地促进了农村各项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但改革中也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主要是:农村综合配套改革相对滞后;乡镇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刚刚破题,尚未见效;农村教育体制改革和农村学校布局调整处在起步阶段,工作量还很大;公共财政制度还不完善;农民负担反弹的隐患依然存在。这些问题,都必须通过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逐步加以解决。今年,按照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大农业税减免力度的精神,自治区党委、政府决定,在全区所有县 (市、区)全部免征农业税及其附加,标志着我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第一阶段任务基本完成,转入了全面推进农村综合改革试点的新阶段。根据《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5]24号)精神,为了做好我区2005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今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任务和要求
2005年我区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全面免征农业税及附加,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规范和完善农村分配关系;积极稳妥地推进建立精干高效的农村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逐步建立覆盖农村的公共财政制度;加快以农村税费改革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综合改革试点。
试点工作总的要求是:按照不断深化、综合配套、巩固完善、探索创新、有所突破的思路,认真落实免征农业税政策,努力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逐步推进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积极稳妥地化解乡村历史债务,进一步探索建立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长效机制,确保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二、全面落实免征农业税及附加政策,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今年初,自治区党委、政府已宣布在全区免征农业税,提前一年实现了中央提出的取消农业税的目标。对免征农业税及附加后减少的收入,按川区90%,山区100%的补助比例给予转移支付,除中央的转移支付外,不足部分由自治区财政解决。各地要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不折不扣地将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落实到基层,不折不扣地将免征农业税的好处落实到农户。同时,要做好农业税征管基础资料的清理归档等善后工作,妥善解决好农业税征管机构划转、职能转换、人员安置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