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保留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2日)废止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施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标准》的通知
(冀建法[2005]463号)
各市建设局、城管(公用)局、园林局、各扩权县建设局:
《河北省建筑施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标准》已经2005年9月23日厅第15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河北省建筑施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标准
二○○五年十月九日
附件:
河北省建筑施工单位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标准
第一条 为强化建筑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安全生产准备机制,保障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标准的规定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第三条 建筑施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按以下标准交纳: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特级资质企业60万元,一级、二级资质企业40万元,三级资质企业20万元;
(二)专业承包资质企业:一级资质企业20万元,其他专业承包资质企业10万元;
(三)劳务分包资质企业10万元。
第四条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企业资质等级的相应标准,将风险抵押金汇入企业注册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设置的、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的账户。
风险抵押金应当自当地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正式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一次交清。
第五条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企业资质等级变化、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率、受到的奖励与处罚、创建文明工地等情况,对建筑施工单位风险抵押金的交纳标准每两年重新核定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