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监督机构应及时将以下主要资料收集整理并归入监督档案:
(1)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报告;
(2)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报告;
(3)事故的处理方案;
(4)有关单位的验收记录等;
(5)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监督记录。
7 工程质量验收监督
7.1 工程质量验收监督是指监督机构依据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等,对工程质量验收活动进行的监督检查。包括对主要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的监督。
7.2 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监督的一般规定:
7.2.1 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是指桩基子分部、主体分部和含有地下室结构的地基基础分部工程等。
7.2.2 监督机构应对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条件、组织形式、参验人员、验收程序、执行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当参验人员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一致时,应提出明确的验收监督意见,并做好验收监督记录。
7.2.3 监督机构在监督验收时,如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和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应责令改正或要求整改后重新验收。
7.2.4 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质量控制资料已收集完整,并已经监理(建设)单位审查确认完整、有效。
(3)需要进行监督抽测的项目,其结果已符合要求。
(4)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质量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毕,出现的质量事故已按有关规定处理。
7.2.5 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的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1)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应在验收前3个工作日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参加验收人员名单书面通知监督机构。
(2)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验收,应介绍参加验收的人员的资格情况,同时介绍验收部分的工程概况和工程资料审查意见。
(3)监理(建设)、施工单位分别汇报主要分部(子分部)建设过程中执行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施工单位汇报内容中应包括监督机构责令整改问题的完成情况。
(4)验收人员应审查监理(建设)和施工单位的工程资料,并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5)对验收过程中所发现的和监督机构提出的有关问题,相关单位应予以解答。
(6)验收人员应对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各个管理环节的质量行为作出评价,并分别阐明各自的验收意见。当验收意见一致时,验收人员应分别在相应的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上签字。
(7)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办法。待意见一致后,继续组织验收。
7.3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监督的一般规定:
7.3.1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人员名单书面通知监督机构。
7.3.2 监督机构收到《单位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后,应及时对该工程是否达到建设部建建[2000]142号文《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的竣工验收条件进行检查,并通知建设单位能否按期组织验收。
7.3.3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监督内容:
(1)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人员资格、验收程序、执行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当参建各方对工程验收意见一致时,应提出明确的监督验收意见,并做好监督验收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