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质量监督抽测的项目和部位应根据工程的性质、特点、规模、结构形式、施工进度和质量状况等因素确定;
(4)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抽测的人员必须经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持证上岗;
(5)每次监督抽测后,质监人员应认真填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记录》。
5.3 经监督抽测对工程质量确有怀疑的,监督机构应责令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质量不符合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的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处理;
5.4 工程质量监督抽测的主要项目:
(1)承重结构混凝土强度;
(2)受力钢筋数量、位置及混凝土保护层厚度;
(3)现浇楼板结构厚度;
(4)砌体结构承重墙、柱的砌筑砂浆强度;
(5)安装工程中涉及安全及功能的重要部位;
(6) 钢结构的重要连接部位;
(7)市政工程:
道路工程中路基、基层、面层的压实度。
桥梁工程、隧道工程中的桩基础和主体工程中的桩、柱、梁、板、墙、预制混凝土件等的混凝土强度、混凝土的内部缺陷,钢筋保护层厚度、钢筋直径、位置、强度以及混凝土板的厚度。
给水、排水、燃气等管道工程中的功能性试验。
(8)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需要抽测的其它项目。
5.5 工程质量监督抽测的主要方法:
(1)混凝土强度可采用回弹法、回弹超声综合法、贯入法、拔出法等;
(2)钢筋的规格、数量和保护层厚度,可用目测、尺量法、局部破损、电磁法和雷达法等;
(3)构件的几何尺寸,可用尺量法、激光测距仪等;
5.6 工程质量监督抽测的频率
(1)有地下室结构的地基基础应进行抽测;
(2)主体结构:面积小于1万平方米的多层建筑或10层以下的建筑抽测不少于1层; 10层及其以上的不少于2层;30层或100米以上建筑不少于3层;
(3)同一标段且面积不大于1万平方米的多个单体建筑,抽测不少于一层;超过1万平方米时,每增加1万平方米抽测增加1层,不足1万平方米时,按1万平方米计;
(4)每层每个抽测项目不少于2项;
(5)原材料、构配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抽测量。
5.7 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质量监督抽测的数据制表记录并定期汇总、分析和归档。
6 工程质量事故(问题)监督处理
6.1 工程质量事故(问题)监督处理是指监督机构依据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对工程质量事故(问题)处理过程进行监督的活动。
6.2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监督内容及要求:
6.2.1 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工程所在地的监督机构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监督机构收到质量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上级监督机构报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处理权限遵循现行有关规定。
6.2.2 监督机构对发生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事故的工程应及时发出《建设工程局部停工通知书》。
6.2.3 监督机构认为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程序和技术处理方案已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及时签发《建设工程复工通知书》。
6.2.4 一般质量事故发生后,监督机构应及时派人到现场了解事故情况,督促相关单位调查分析、制定技术处理方案,并报监督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