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工程质量行为监督应遵守以下规定:
(1)工程质量行为监督应突出重点,采取抽查方式。
(2)质监人员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提供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检查,填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记录》。
(3)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签发《工程质量监督整改通知书》,责令改正;对依法应当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做必要的调查取证和核实后,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或按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4)对检查中发现的严重问题应按照
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建立《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不良记录汇总表》,由建设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示。
3.3 工程质量行为监督的重点
3.3.1 建设单位
(1)工程勘察报告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执行情况;
(2)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及合同的签订情况;
(3)质量监督手续及施工许可证办理情况;
(4)见证取样制度实施情况(有监理的工程除外);
(5)工程项目负责人的书面确定、变更及日常参与质量验收、签字情况;
(6)设计变更的程序情况;
(7)有无明示或暗示有关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问题;
(8)在装修过程中有无擅自变动工程主体和承重结构;
(9)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
(10)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及程序。
3.3.2 勘察、设计单位
(1)勘察、设计单位资质、人员资格及签字和出图情况;
(2)施工图设计文件交底情况;
(3)参加地基验槽、基础、主体结构及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情况;
(4)参加有关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
(5)签发设计修改变更、技术洽商通知情况;
(6)选用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有无指定厂商;
(7)设计单位执行节能法规、节能设计标准情况;
(8)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
3.3.3 施工单位
(1)施工单位资质和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资格,以及人员配备、到位情况;
(2)质量检查员持证上岗情况;
(3)主要专业工种操作上岗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
(4)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审批程序及执行情况;
(5)有无转包及违法分包情况;
(6)施工现场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配备情况;
(7)重要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技术交底情况;
(8)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情况;
(9)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验收情况;
(10)工程技术标准及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执行情况;
(11)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
(12)分包单位资质与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情况;
(13)工程资料是否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
(14)执行见证取样有关规定的情况;
(15)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3.3.4 监理单位
(1)监理单位资质、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资格及到位情况;
(2)现场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配备(数量、专业)是否与建设规模相适应、持证上岗及按合同选派总监、监理工程师进驻现场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