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保留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2日)废止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建法[2005]487号 2005年10月24日)
各市建设局、城管(公用)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各扩权县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
《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10月18日厅第17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在执行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省建设厅质安处联系。
附件:
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和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工作,根据《
河北省建筑条例》和
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及其所属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分支机构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本办法所称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并取得《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在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及其所属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分支机构应当各自独立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本企业(分支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