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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外送快餐卫生管理规定

  (三)按有关规定索取发票等购货凭证,向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批量采购食品的,还应索取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
  第十二条 外送快餐生产加工过程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
  (二)当餐加工,当餐供应,烧熟煮透,中心温度不低于摄氏七十度;
  (三)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要存放二小时以上的,在高于摄氏六十度或者低于摄氏十度的条件下存放;
  (四)做好每餐次食品的留样工作,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一百克,并冷藏四十八小时。
  第十三条 供应外送快餐时不得配售凉菜、改刀熟食、色拉、生食水产品和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食品。
  超过保质期限或者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外送快餐必须销毁。
  第十四条 盛装外送快餐的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和相关要求。
  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外送快餐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
  第十五条 采用二次高温杀菌工艺方式生产的外送快餐必须在其最小外包装的显著位置标出品名、生产单位及地址、生产日期及时间、保质期限、保存条件和食用方法等,不得含有虚假内容。
  第十六条 运输外送快餐应当使用封闭式专用车辆或者容器。
  车辆或者容器应当在每次运输前清洗消毒,保持清洁,符合有关卫生要求。
  在运输装卸外送快餐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外送快餐的人员必须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手必须洗净、消毒;分装外送快餐应当戴口罩。
  外送快餐生产经营者应当每天对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和个人卫生情况等进行检查。
  有发热、咳嗽、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卫生病症的,不得从事外送快餐的生产经营,待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者治愈后,方可上岗。
  第十八条 外送快餐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加工的外送快餐及其食品用工具、容器的卫生状况进行检查和检验,并做好记录。
  第十九条 外送快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每日生产销售情况等信息台账,并保存三个月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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