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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外送快餐卫生管理规定

  第七条 外送快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卫生管理制度,配备食品卫生管理员。
  外送快餐生产经营者应当做好从业人员的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工作。
  外送快餐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 外送快餐生产经营场所必须距离非水冲式厕所、垃圾场(堆)、污水池等污染源二十五米以上,周围环境状况符合有关卫生要求。
  第九条 外送快餐生产加工场所面积应当与每餐次加工份数相适应。以传统烹饪工艺为主生产加工外送快餐的,其生产加工场所面积与每餐次加工份数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满一百五十平方米的,每平方米不超过二点五份;
  (二)一百五十平方米以上不满四百平方米的,每平方米不超过三份;
  (三)四百平方米以上不满一千平方米的,每平方米不超过三点五份;
  (四)一千平方米以上的,每平方米不超过五份。
  兼营外送快餐的,必须具有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外送快餐生产加工专用场所。
  第十条 外送快餐生产加工场所及其设备设施应当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有与供应方式、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饪、分装、快餐贮存、餐具和食品容器清洗消毒以及主副食原料、杂物存放等场所,场所的设计布局符合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要求;
  (二)荤食品与蔬菜的粗加工场所分间或者分区布局;
  (三)快餐分装间、贮存间必须配有降温设施、温度计、清洗消毒水池和空气消毒设施,室内温度不得高于摄氏二十五度;
  (四)有与供应方式、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用工具、设备和设施;
  (五)用于生熟食品的工具、容器有明显区分标志,做到分区存放、分开使用、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六)肉类、水产品、蔬菜的清洗水池分设专用,并配有专用货架、操作台;
  (七)餐具和食品容器清洗消毒间的水池不少于三只,配有与餐具、容器数量和大小相适应的消毒设施,有专用密闭餐具保洁柜和食品容器保洁柜或者货架。
  第十一条 外送快餐生产经营者采购原料、半成品和食用农产品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向持有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依法设置的食用农产品交易市场采购;
  (二)不得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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