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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外送快餐卫生管理规定

无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05年第4号)


  《无锡市外送快餐卫生管理规定》已由无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6日制定,并经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12月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2005年12月7日

无锡市外送快餐卫生管理规定

(2005年10月26日无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制定 2005年12月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外送快餐的卫生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江苏省食品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外送快餐,是指集中加工烹饪并根据消费者的订购要求,以盒装、桶装等方式外送销售的主食和菜肴。
  第三条 市、不设区的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各自权限主管本辖区内外送快餐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外送快餐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从事外送快餐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取得经营范围包括外送快餐制售的卫生许可证。
  第五条 外送快餐生产经营实行卫生责任告知与承诺制度。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外送快餐生产经营者申请领取卫生许可证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其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守的相关法律法规;外送快餐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所供外送快餐的卫生安全向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承诺。
  第六条 鼓励外送快餐生产经营者积极拓展外送快餐市场,实现生产经营的规模化、产业化,保证外送快餐的产品质量和卫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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