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共服务体系完善。基地已建成或已规划建设科技含量较高的研发设计、人力资源、创业投资、信息服务、知识产权等公共服务平台,能够为基地内的企业提供完善的公共配套服务,实现资源共享。
(四)体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基地必须注重环境保护以及能源、土地、生态资源的集约利用,产业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创新能力强、就业比较多,达到工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和谐统一。基地内的企业不得有国家产业政策明令禁止或淘汰的产业、生产工艺。
第七条 特色产业基地的认定标准主要有:
(一)基地要集研发、设计、生产、销售于一体,主导产业年销售收入达到10亿元以上或者占所在市(区)、镇(街道)、工业小区工业总产值的50%以上,并在五年内将有较大发展,在全国同类产业中具有较高的影响力。
(二)基地内至少有1户拥有国家或省级名牌产品的企业。基地内企业研究开发经费总和要占基地年销售收入的3%以上,承担着若干个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火炬计划项目、三高计划项目、产学研联合开发项目、经济技术升级计划项目等)的实施,有较好的企业信誉。
(三)基地年工业投入要达到5000万元以上或者占所在市(区)、镇(街道)、工业小区工业投资总额的40%以上。工业性投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政策。
(四)基地必须重视人才培养和引进,在科技开发、生产、营销、管理方面有长期的培养计划,合理使用人才,注重人力资源开发和管理。
(五)基地有中长期发展规划,所在市(区)、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以及工业小区管委会对特色产业基地有明确的支持措施,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规模的专项资金用于特色产业基地的建设与发展。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申报特色产业基地,由基地所在的镇(街道)、工业小区向当地市(区)经贸委(经发局)提出申请,并填报《苏州市特色产业基地申报表》,经当地市(区)经贸委(经发局)初步审定并签署意见后,报苏州市特色产业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区)整体申报项目,由市(区)经贸委(经发局)直接填报《苏州市特色产业基地申报表》,报苏州市特色产业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苏州市特色产业基地申报表》内容主要包括:基地的发展现状、规模及主导产业;基地内重点企业名录及主要产品生产经营情况;基地发展规划;基地所在地的市(区)人民政府对基地扶持发展的政策性文件等材料。
第九条 根据市(区)经贸委(经发局)的申报材料,苏州市特色产业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审专家组,对申报基地进行实地考察,并进行评定,评定意见上报苏州市特色产业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审核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