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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特色产业基地认定标准及申报管理办法

苏州市特色产业基地认定标准及申报管理办法
(2005年12月1日 苏府[2005]12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的决定》(苏发〔2005〕15号)精神,进一步优化我市产业结构、促进产业集聚、提升产业层次,推动区域工业布局的科学化、规范化,加快苏州国际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提高我市工业经济的整体竞争力,根据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及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特色产业基地,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市产业导向目录,拥有一批行业特色鲜明、技术水平较高、产业规模较大、布局相对集中的产业群体以及外部发展环境配套完善的产业聚集地,是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和平台。
  第三条 苏州市人民政府向符合规定标准的市(区)、镇(街道)、工业小区,授予“苏州市×××(×××)特色产业基地”牌匾及证书。基地所在地政府(管理机构)要把特色产业基地的建设和发展,作为实施当地经济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在政策、资金和产业发展规划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推动特色产业基地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第四条 苏州市经贸委是苏州市特色产业基地认定管理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各市(区)经贸委(经发局)负责本地区特色产业基地的初期审查、上报工作,并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申报程序和管理办法。基地所在地政府(管理机构)负责特色产业基地的领导、协调和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 特色产业基地的认定以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国际先进制造业基地的要求为指导,以“从严控制、慎重认定”为原则,每年认定命名一批。

第二章 认定的基本条件和标准

  第六条 特色产业基地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主导产业明确。已形成产业特色,在国内有一定的品牌优势或规模优势,产品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和技术工艺水平,主要产品在全国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二)企业之间有紧密的关联度。基地内至少有一家年销售收入超亿元的龙头企业或重点企业集团,并以此为主,拥有若干加工能力强、技术水平高的配套企业。基地内要具有专业分工细致、上下游产品配套的生产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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