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基地必须重视人才培养和引进,在科技开发、生产、营销、管理方面有长期的培养计划,合理使用人才,注重人力资源开发和管理。
(五)基地有中长期发展规划,所在市(区)、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以及工业小区管委会对特色产业基地有明确的支持措施,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规模的专项资金用于特色产业基地的建设与发展。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申报特色产业基地,由基地所在的镇(街道)、工业小区向当地市(区)经贸委(经发局)提出申请,并填报《苏州市特色产业基地申报表》,经当地市(区)经贸委(经发局)初步审定并签署意见后,报苏州市特色产业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区)整体申报项目,由市(区)经贸委(经发局)直接填报《苏州市特色产业基地申报表》,报苏州市特色产业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苏州市特色产业基地申报表》内容主要包括:基地的发展现状、规模及主导产业;基地内重点企业名录及主要产品生产经营情况;基地发展规划;基地所在地的市(区)人民政府对基地扶持发展的政策性文件等材料。
第九条 根据市(区)经贸委(经发局)的申报材料,苏州市特色产业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审专家组,对申报基地进行实地考察,并进行评定,评定意见上报苏州市特色产业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审核认定。
第十条 对批准认定的特色产业基地,由苏州市人民政府授予“苏州市×××(×××)特色产业基地”牌匾及证书。
第十一条 苏州市特色产业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暂定二年)对特色产业业基地进行复审,实行动态管理。对考核认定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条件和标准的,将取消其“特色产业基地”称号。
第十二条 特色产业基地内的企业,应优先得到项目审批、资金、土地、能源供应等方面的支持。具体办法由各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和实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苏州市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