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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特色产业基地建设若干意见及认定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苏州市经贸委是苏州市特色产业基地认定管理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各市(区)经贸委(经发局)负责本地区特色产业基地的初期审查、上报工作,并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申报程序和管理办法。基地所在地政府(管理机构)负责特色产业基地的领导、协调和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 特色产业基地的认定以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国际先进制造业基地的要求为指导,以“从严控制、慎重认定”为原则,每年认定命名一批。

第二章 认定的基本条件和标准

  第六条 特色产业基地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主导产业明确。已形成产业特色,在国内有一定的品牌优势或规模优势,产品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和技术工艺水平,主要产品在全国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二)企业之间有紧密的关联度。基地内至少有一家年销售收入超亿元的龙头企业或重点企业集团,并以此为主,拥有若干加工能力强、技术水平高的配套企业。基地内要具有专业分工细致、上下游产品配套的生产体系。
  (三)公共服务体系完善。基地已建成或已规划建设科技含量较高的研发设计、人力资源、创业投资、信息服务、知识产权等公共服务平台,能够为基地内的企业提供完善的公共配套服务,实现资源共享。
  (四)体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基地必须注重环境保护以及能源、土地、生态资源的集约利用,产业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创新能力强、就业比较多,达到工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和谐统一。基地内的企业不得有国家产业政策明令禁止或淘汰的产业、生产工艺。
  第七条 特色产业基地的认定标准主要有:
  (一)基地要集研发、设计、生产、销售于一体,主导产业年销售收入达到10亿元以上或者占所在市(区)、镇(街道)、工业小区工业总产值的50%以上,并在五年内将有较大发展,在全国同类产业中具有较高的影响力。
  (二)基地内至少有1户拥有国家或省级名牌产品的企业。基地内企业研究开发经费总和要占基地年销售收入的3%以上,承担着若干个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火炬计划项目、三高计划项目、产学研联合开发项目、经济技术升级计划项目等)的实施,有较好的企业信誉。
  (三)基地年工业投入要达到5000万元以上或者占所在市(区)、镇(街道)、工业小区工业投资总额的40%以上。工业性投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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