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大对特色产业基地建设的扶持力度。要把特色产业基地建设与我市工业企业战略性布局调整、“退二进三”、扩张性搬迁改造结合起来,使其成为产业布局调整和推进城市化建设的重要载体。特色产业基地所在地政府(管理机构)在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规划等方面要给予重点扶持,保证基地内的企业在项目审批、融资、土地、能源供应等方面得到优先支持,推动特色产业基地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四)积极推进产学研合作。鼓励特色产业基地内的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合作,包括共同开发项目、技术入股、成果转化、新技术推广应用、引进技术消化吸收、技术攻关等,大力促进技术资源向基地集聚。
(五)全面构筑公共服务平台。当前,要努力建设研发设计、人力资源、创业投资、信息服务、知识产权等五大公共服务平台。对特色产业基地内建设的公共服务平台,市政府将一次性提供20—50万元的专项补贴基金,基地所在地要按照1—1.5倍的标准进行配套。专项补贴基金用于基地特定公共服务项目的建设(基金在项目确认后拨付,项目报批程序和规定另行制定)。
(六)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要根据特色产业基地的行业特点,建立相应的行业协会。行业协会要在开展行业调查、制定行业标准、编制行业发展规划、加强与国内外同行的交流与合作,以及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苏州市特色产业基地认定标准及申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的决定》(苏发〔2005〕15号)精神,进一步优化我市产业结构、促进产业集聚、提升产业层次,推动区域工业布局的科学化、规范化,加快苏州国际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提高我市工业经济的整体竞争力,根据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及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特色产业基地,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市产业导向目录,拥有一批行业特色鲜明、技术水平较高、产业规模较大、布局相对集中的产业群体以及外部发展环境配套完善的产业聚集地,是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和平台。
第三条 苏州市人民政府向符合规定标准的市(区)、镇(街道)、工业小区,授予“苏州市×××(×××)特色产业基地”牌匾及证书。基地所在地政府(管理机构)要把特色产业基地的建设和发展,作为实施当地经济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在政策、资金和产业发展规划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推动特色产业基地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