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87号)
《苏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1月23日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阎立
二00五年十二月五日
苏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平江、沧浪、金阊,下同)建筑垃圾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拆除、修缮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 苏州市市政公用局是本市市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各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根据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安排,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日常管理工作。
城管执法、公安、环保、物价、规划、建设、国土、工商、房管、园林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统一管理、资源利用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五条 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第六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持有关资料向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第七条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