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开发矿产资源、挖取砂石等,应当服从规划管理,并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凿井取水。因特殊情况需要凿井的,应经城市水资源管理部门同意,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凿井。
第三十九条 应当按照城市功能分区统一规划建设工业区、仓储物流区、教学区、医疗区、文化体育活动区,不得擅自改变用地性质插建住宅。
第四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的间距、高度和技术指标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各种技术规范的要求。住宅日照间距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一条 临城市道路、河道和城市公共空间建筑物、构筑物应退让道路红线、绿线。退让红线、绿线距离以及标高,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物、构筑物的性质、高度及所在道路宽度等因素予以确定。
在城市规划确定的红线、绿线内,禁止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四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大中型商场、宾馆、饭店、展览馆、博物馆、体育馆、影剧院、医院、学校等公共建筑和公共场所,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同时规划建设相应的停车场。
所有临街建设单位,须按城市规划的要求负责门前绿化和硬化。
第四十三条 在风景名胜区、传统历史街区、文物古迹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不得破坏原有环境风貌。保护有代表性的近、现代建筑。
第四十四条 沿城市道路铺设的各种管线,应严格按城市规划确定的走向、位置、标高、管径铺设。
新建、改建主要道路时,沿路的架空线应入地敷设,同一路径上的同类线路应同沟铺设,有关使用单位共同投资修建,或一方投资修建其他单位有偿使用,无特殊原因不得另设。
第四十五条 新建桥涵、隧道须按规划同时建设管线穿越设施,由此所增加的投资由使用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