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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2005修正)[失效]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和城市综合开发建设项目,应纳入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计划、分步骤实施。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和管理工作;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承办城市规划编制的具体组织工作;
  (三)参与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选址规划管理,核发选址意见书;
  (四)负责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对城市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检查、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
  县城以下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每两年将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八条 编制、审批城市规划,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城市规划的技术标准和规范,深入进行调查研究,科学预测和技术经济论证,确定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主要建设标准、定额指标和开发程序,应同国家、省和本市及各县(市)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九条 邯郸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按《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的规定报批。
  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各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县级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邯郸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县城以下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会同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县(市)人民政府在向上级人民政府报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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