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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失效]

  (二)“第二十九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集体单位或者个人在其使用的土地上进行建设,以及城市建成区内的村庄都应当服从城市的规划管理。市政公用设施和城市绿化需要通过和占用集体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土地时,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服从规划,并依法获得补偿。”
  十一、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用地单位或个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土地闲置两年以上、用地单位撤销或迁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重新安排建设项目时,按本条例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办理。”
  十二、删去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
  十三、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在城市规划区内开发矿产资源、挖取砂石等,应当服从规划管理,并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批准。”
  十四、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应当按照城市功能分区统一规划建设工业区、仓储物流区、教学区、医疗区、文化体育活动区,不得擅自改变用地性质插建住宅。”
  十五、第三十七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的间距、高度和技术指标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各种技术规范的要求。住宅日照间距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的标准执行。”
  十六、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临城市道路、河道和城市公共空间建筑物、构筑物应退让道路红线、绿线。退让红线、绿线距离以及标高,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物、构筑物的性质、高度及所在道路宽度等因素予以确定。
  “在城市规划确定的红线、绿线内,禁止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十七、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二条,修改为:“新建、扩建、改建大中型商场、宾馆、饭店、展览馆、博物馆、体育馆、影剧院、医院、学校等公共建筑和公共场所,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同时规划建设相应的停车场。
  “所有临街建设单位,须按城市规划的要求负责门前绿化和硬化。”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在风景名胜区、传统历史街区、文物古迹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不得破坏原有环境风貌。保护有代表性的近、现代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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