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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邯郸市城乡规划条例(发布日期:2012年4月1日,实施日期:2012年5月1日)废止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已于2005年8月24日经邯郸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于2005年11月25日经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12月1日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5年8月24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邯郸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对《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邯郸市的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规定。县(市)的城市规划区,由县(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规定。”
  二、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和管理工作;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承办城市规划编制的具体组织工作;
  “(三)参与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选址规划管理,核发选址意见书;
  “(四)负责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对城市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检查、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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