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委落实贯彻稳定房价意见通知
(2005年6月8日)
各区县建委、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引导和调控,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26号)(以下简称《工作意见》)和《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切实稳定住房价格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05]12号)规定,现就加强本市住房交易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禁止商品住房(以下简称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在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各区县建委不得为其办理转让手续。 http;//www.law110.com
自《工作意见》发布之日(2005年5月12日)起,各区县建委不再办理商品房预售转让登记手续;2005年5月12日前转让双方已签订预售转让协议且目前区县建委已受理的,可按原规定继续办理。
二、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人与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一致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为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各区县建委权属登记部门在办理转移登记前须核查已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已转让的须核查已登记备案的转让合同),并登陆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系统(www.bjfdc.gov.cn),网上核查该房屋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信息,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人与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一致的,方可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三、继续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签约联机备案制度,并严格实行网上实名制认购,防范私下交易行为。
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开发项目,方可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买卖双方须在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系统上进行网上认购,从网上打印商品房认购书,同时与管理系统联机备案。2005年6月1日前开发企业与认购人已签订认购书但网上公示的楼盘表显示房屋仍在可售状态的,必须在网上补签认购书或直接进行网上签约。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认购人签订认购书后7日内未正式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视为退订行为,网上公示的楼盘表将自动恢复为房屋可售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