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对超层越界开采的,以采代探的,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进行施工或未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不按期整改或整改后验收不合格的,由有关发证机关依法吊销有关证照,并予以关闭。
(7)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联合执法行动,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执法行为进行全面清查。对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凡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的,一律先免职,然后视情节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充当非法采矿“保护伞”,搞权钱交易等涉嫌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地要在2005年底前完成上述前五项工作,在2006年底前完成第六项工作,在2006年6月底前完成第七项工作。
2.整治环境污染和安全生产问题严重的矿山企业。各市、县人民政府按照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任务的要求,组织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对环境污染和安全生产问题严重的矿山企业进行专项整治。此项工作在2006年6月底前完成。
3.开展主要矿种和矿区专项治理整顿。各市、县人民政府对煤炭、锰矿资源开发秩序进行专项治理整顿,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委、商务厅等部门对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进行专项整治。此项工作从2006年7月开始,2006年 10月结束。
(二)规范工作安排。各地、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认真落实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各项工作,规范工作的6项任务在2007年10月底前全部完成。
(三)检查验收安排。为确保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取得实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将组织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分三次对各市、县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1.整顿工作检查验收。2006年11月10日至 30日,各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标准对市本级及所辖县(市、区)工作情况进行自查,并将整顿阶段工作总结和自查报告报送自治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检查组于2006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各市工作情况的检查验收。
2.巩固整顿工作成果的检查。2007年7月至9月,各市、县人民政府按照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目标和要求,对整顿阶段检查验收后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进行检查,采取切实措施,巩固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所取得的成果,防止矿产资源开发的各种违法违规现象出现反弹。自治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于2007年9月组织对各市巩固整顿工作进行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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