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严格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准入管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勘查、开采资质管理办法,严格审批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同时,要依法审查开发利用方案,凡不符合国家规划、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以及开采回采率低、矿产资源不能合理利用、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批复文件的,一律不予批准。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编制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
6.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体系。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制度,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体系,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各个环节的监管并承担相应责任。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监管力度,实行任务到矿、责任到人,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正常秩序。要积极探索对矿产储量进行动态监管的有效办法,建立储量动态监管制度,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执行情况的检查,完善年度报告制度,切实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三、工作安排
为更好地完成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各项任务,整顿和规范工作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至2006年底,基本完成整顿的主要任务,同时开展相关的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第二阶段,从2007年年初至当年底,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各项任务。根据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进展和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一)整顿工作安排。
1.全面清理和排查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辖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过程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排查、清理。
(1)对无证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对不具备条件而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有关证照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要依法吊销有关证照,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2)对证照不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 工商、国土资源、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分类进行处理。
(3)对各类群发性无证开采行为,要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制订有效的措施和办法,及时制止,从根本上杜绝这类事件的发生。今后如再发生类似事件,要追究当地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4)对矿业权人不能依法履行勘查、开采义务,不按经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开采设计进行生产,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分类进行处理。
(5)对已关闭或停产整顿的矿山,擅自恢复生产的,必须立即关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特别是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要立即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