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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3)对铝土矿开发进行专项整治。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对本辖区内的铝土矿区进行专项清理整顿,全面取缔无证勘查、开采铝土矿行为,严肃查处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行为。对全区铝土矿资源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开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委、国土资源厅要严格审批新项目,统筹安排铝土矿勘查、开采及加工、冶炼项目,重新明确自治区铝土矿规划矿区范围。矿区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铝土矿资源开发秩序的监管。
  (4)对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进行专项整治。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经委、商务等有关部门对钨、锡、锑、稀土等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进行开采、选冶,加工、销售、出口的专项整治,全面清查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严禁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超计划开采和计划外出口,切实解决超量开采、经营秩序混乱、生产结构失衡、缺乏有效监管、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等问题,加强对保护性开采矿种的资源保护,维护保护性开采矿种主要矿区的秩序,严禁乱采滥挖和浪费破坏资源。
  (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1.严格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要组织对我区探矿权、采矿权审批情况进行全面清理,规范审批程序,坚决刹住一些地方非法干预设置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规划设置探矿权、采矿权,进一步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申请、延续、变更、注销等相关管理制度。
  2.集中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问题。各类矿山要按照规模化、集约化的原则进行整合,限期达到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各地要组织制定小矿整合方案,切实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等问题,逐步实现资源开发规模化、集约化,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3.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矿产资源分类、分级管理的要求,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全面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广泛推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加强矿业权流转的监管,规范矿业权市场。
  4.探索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制度。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矿区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明确治理责任,保证治理资金和治理措施落实到位,加快矿山的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新建和已投产生产矿山要制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报经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对废弃矿山和老矿山的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积极探索通过市场机制多渠道融资方式,加快治理与恢复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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