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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1日)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5]13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全面启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 [2005]198号)精神,做好我区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和规范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针对当前我区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突出重点,彻底清查和打击矿产资源开发的各种违法行为;深化矿产资源开发体制改革,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推进我区矿业结构调整和矿业增长方式转变,提高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水平,促进我区矿业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使无证勘查和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遏制;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探矿权人不按规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和“圈而不探”的行为得到全面纠正;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矿山布局不合理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基层监管到位,投资环境改善,矿产资源管理加强,基本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二、主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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