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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广西100个灾民新村实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工作方案补充内容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1日)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广西100个
灾民新村实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工作方案补充内容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5]13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广西100个灾民新村实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工作方案补充内容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在认真组织实施《关于广西100个灾民新村实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工作方案》时,一并抓好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关于广西100个灾民新村实施社会主义
新农村建设试点工作方案补充内容的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2005年11月1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广西100个灾民新村实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130号),对我区100个灾民新村实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工作作了部署。为全面做好试点工作,特对该方案内容作出如下补充完善:
  一、完善灾民新村实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的具体标准
  根据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关于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精神和自治区党委八届六次全会的要求以及试点工作开展后面临的新情况,结合实际,对我区100个灾民新村实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的具体标准补充以下内容:
  (一)产业发展。试点村具有一定规模的特色产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覆盖60%以上的农户,从而使灾民能更快地过上宽裕生活。
  (二)村风文明。村规民约完善,社区管理有序,无“黄、赌、毒”现象,民风淳朴;邻里间和睦相处,文明礼貌,团结协作;计划生育管理制度健全,符合政策生育率达95%以上;农村劳动力参加素质培训和实用技能培训达8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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