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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安全生产条例

  (一)设置标志明显的安全出口和符合要求的疏散通道,并确保畅通;
  (二)配备应急广播系统、应急照明设施、消防器材,并确保完好、有效;
  (三)制定安全措施和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
  (四)有关负责人能够熟练使用应急广播系统,掌握应急救援预案;
  (五)从业人员能够熟练使用消防器材,了解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以及本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
  (六)经营场所容纳人员不得超过规定人数。
  第二十条 举办大型经贸、文化、体育等活动的单位应当制定符合规定要求的活动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应急处置预案应当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举办单位为活动设置的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设施、设备的安全性能,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检测、检验结果应当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加强安全管理。严禁以任何形式或者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
  禁止在学校及幼儿园内从事危及校园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
  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和标志明显的出口,保持疏散通道畅通,不得将危房作为教学和生活设施。

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范围内,城市规划部门不得规划或者批准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距离范围内;
  (二)矿山塌陷危及的区域;
  (三)尾矿库(含固体废弃物堆场)危及的区域;
  (四)输送石油(含原油、成品油)、输气管道及高压输电线路安全距离范围内。
  第二十三条 本市建立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体系,对重大危险源实施市和县(市)、区两级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审查安全评价状况。
  重大危险源的转产、停产、搬迁和关闭,应当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从事矿山、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抵押金可以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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