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资质管理办法》。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管理规定,通过年检和抽查等方式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单位、矿山企业资质条件的监督管理。
(五)总结验收阶段(2007年9月至10月)。
各地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任务完成后,要认真做好检查验收工作。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在2007年9月底完成对辖区内县级人民政府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情况的检查验收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省人民政府于2007年10月组织对全省整顿和规范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五、整顿和规范工作的重点
重点矿种:煤、铝土、磷、金、锰。
保护性开采及稀缺矿种、优势矿种:锑矿、镍、钼、钒、重晶石。
重点矿区:
(一)煤矿区:六盘水、毕节、遵义、黔西南、安顺、黔南六大产煤地区。
(二)国家规划矿区:清镇市麦格铝土矿区、猫场铝土矿区,白云区斗蓬山铝土矿区,遵义县苟江、后曹铝土矿区,开阳磷矿区。
(三)金矿区:黔西南自治州各县(市)金矿区,天柱县、锦屏县金矿区,江口县、印江县金矿区。
(四)锑矿区:晴隆县大厂锑矿区,独山县东风锑矿区。
(五)其它矿区:遵义县松林镍钼矿区,威宁县、赫章县铅锌矿区,省内高等级公路沿线可视范围内采砂区。
六、实施保障
(一)加强领导,分工配合。
各地人民政府作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加强领导,组织实施好本行政区域内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国土资源、监察、发展改革、煤管、经贸、公安、安全监管、环保、工商、财政等部门要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确保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顺利进行。
(二)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
要建立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目标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建立重大案件督办和责任追究制度,对重大案件的查处,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督办,明确责任和结案期限,对有案不查和查处不力的、对整顿和规范工作不力、未完成任务的,监察机关要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建立违法案件举报制度,开通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建立联络员制度,明确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联络员,加强联络和沟通。建立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情况信息反馈和交流制度,及时反馈信息和交流推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