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各地人民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国资、经贸、煤管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矿山布局、资源配置、供需结构等情况进行认真调查分析,在2006年8月底提出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方案报省整顿与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
(四)规范阶段(2007年1月至2007年8月)。
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发展改革、经贸、煤管等部门对全省矿山特别是煤、磷、铝、金、锰矿山的布局、资源配置、供需结构进行清理检查和认真分析,结合各地上报的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方案,按照规模化、集约化的原则提出资源整合方案。划定大型煤炭基地、特种煤炭基地、“西电东送”电煤基地规划区或保护区、应急电煤储备煤源区。各地要结合实际,以煤、磷、铝、金、锰资源为重点,通过资源整合,切实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等问题,逐步实现资源开发规模化、集约化。对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凡能与大矿进行资源整合的,采取由大矿整体收购或联合经营等方式进行整合。各类矿山都要按照规模化、集约化的要求进行整合,限期达到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各地要统一组织制定整合方案,并切实抓好落实。通过这次整合,矿山数量要力争减少20—30%。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和完善几项制度:
1.按照矿产资源分类、分级管理的要求,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全面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度,采取市场竞争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规范矿业权市场。凡国家勘查形成的矿产地的探矿权、采矿权新申请、延续、转让,一律补缴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研究解决探矿权、采矿权无偿和有偿取得的“双轨制”问题的有效措施。
2.建立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周转金,增强矿产资源保障能力。在国家投资完成电煤基地及其他煤炭集中区的普查和必要的详查、统一管理煤、磷、铝、金、锰资源一级探矿权市场的基础上编制矿区总体开发规划和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
3.制定规范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准入制度,进一步完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延续、变更、注销等相关管理制度。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规划设置探矿权和采矿权,严格审批条件、规范审批行为,凡不符合国家规划、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以及“三率”指标不达标及矿产资源不能合理开发、有效利用、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批复文件的,一律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
4.建立严格的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体系,建立健全和完善矿山督察制度。进一步完善探矿权、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境评价、企业设立等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各个环节的监管。强化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能。严肃查处一批浪费、破坏矿产资源的典型案件并进行曝光。强制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及设备。积极探索对储量进行动态监管的有效办法,严格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执行情况的检查,完善年度报告制度,切实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5.探索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制度。各地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矿山生态环境进行监督管理,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明确治理责任,保证治理资金和治理措施落实到位。新建及已投产矿山企业要制定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方案,报经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对废弃矿山和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积极探索通过市场机制多渠道融资方式,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加快治理与恢复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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