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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意见的通知

  4.探索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制度。积极推进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工作,尽快出台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缴存与使用管理的规定。
  5.严格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准入管理,对不符合资质条件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一律不予批准。
  6.强化探矿权、采矿权批后监管,加强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强化和充实基层国土资源部门的监管职能和力量,充分发挥执法监察队伍和矿产督察员队伍的作用,做好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工作。
  四、实施步骤
  按照统一部署、依法推进、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2005年10月至2006年12月,基本完成整顿的主要任务,同时开展规范的相关工作;2007年1月至12月,全面完成各项任务。具体工作和时间安排如下:
  (一)成立机构、宣传动员阶段。(2005年10月至12月)。
  各地人民政府要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各有关部门参加的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协调行动,联合执法,统一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
  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广泛深入宣传《通知》精神。要充分利用有线电视、广播、互联网、报刊、远程教育等载体和以标语、街头集市宣传、乡村流动宣传等形式开展对矿产资源、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强化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意识、资源节约意识、依法办矿意识、环境保护意识、安全生产意识。
  (二)清理检查阶段(2006年1月至2006年4月)。
  1.省级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经贸、商务、煤管、安全监管、环保、工商、监察部门要严格按照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要求,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组织直属相关部门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中探矿权、采矿权设置及审批、授权、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境评审、企业设立等各项管理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
  2.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清理检查工作。
  (1)组织国土资源、安全监管、煤管、工商等部门,以乡(镇)为单位,对本行政区域内无证勘查、无证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检查,对查出的无证勘查、开采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2)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对本辖区内探矿权、采矿权以逐个检查并登记造册的方式,对勘查、开采情况进行全面、彻底的清理检查。其内容和重点是:辖区内采矿权人是否有越层越界开采、未按期施工、非法转让采矿权、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达不到设计要求及破坏浪费资源等行为;辖区内探矿权人是否存在未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以探代采、非法转让探矿权、未按勘查设计方案进行勘查等行为。对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立即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提出分类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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