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
《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运用经济手段,全面开展以煤、磷、铝、金、锰等矿种为重点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整顿和规范行动。到2007年底我省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的各项任务,使无证勘查和开采、乱采滥挖、浪费和破坏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遏止;越界开采、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山安全事故和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矿山布局不合理现象得到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基层监管到位,投资环境改善,矿产资源管理加强,基本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三、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一)整顿的主要任务。
1.各地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无证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集中严厉打击,有效制止和及时查处各类无证勘查和开采行为。
2.国土资源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查处。
3.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依法查处违反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对达不到整顿和规范要求的,要坚决及时予以关闭,依法吊销所有证照。
4.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行政行为,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行为。
5.切实采取措施,加大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工作力度,通过专项检查和整改,全面提高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6.结合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规划矿区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稀缺矿种、优势矿种以及影响铁路、公路、水利设施安全的采矿行为进行专项整治。
(二)规范的主要任务。
1.严格探矿权、采矿权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对全省探矿权、采矿权审批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严肃查处越权审批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坚决纠正行政非法干预设置探矿权、采矿权行为。
2.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以煤、磷、铝、金、锰资源为重点,通过资源整合,切实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等问题,逐步实现资源开发规模化、集约化。
3.按照矿产资源分类、分级管理的要求,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全面推进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