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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

  市人民政府系统的承办单位重点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件,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签署意见。
  第二十五条 承办单位答复代表时,应当附寄办理意见征询表。属于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只给领衔代表附寄办理意见征询表。
  代表应当在收到承办单位答复件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填写办理意见征询表并寄送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和承办单位,属于市人民政府系统的承办单位办理的,同时寄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属于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领衔代表应当综合联名代表的意见后,在办理意见征询表上提出意见。
  承办单位在寄出办理意见征询表的十五个工作日后没有收到代表或者领衔代表寄回的办理意见征询表的,应当及时向代表或者领衔代表了解情况。
  第二十六条 代表对承办单位办理结果不满意的,应当在办理意见征询表上提出意见和理由,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办理意见征询表后一个月内再办理并答复代表,同时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抄送有关机关。
  代表对承办单位办理结果不满意,要求约见承办单位领导或者承办人员的,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联系承办单位安排接谈。
  第二十七条 承办单位答复代表可以解决但确因情况变化未能解决的,应当及时向代表书面说明情况,并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系统的承办单位,应当同时抄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六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在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的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在组织代表评议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时,应当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情况作为评议的内容。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根据需要组织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进行视察和检查。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综合报告印发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对各自分工联系的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对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需要重点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和有关工作机构负责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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