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
(2005年8月30日福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5年11月19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做好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工作,发挥代表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指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本市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三条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分别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执行代表职务,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四条 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负责答复,是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的法定职责。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并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受理、交办、督办等具体工作。
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应当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提供服务,督促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 代表主要围绕本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的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七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