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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费用标准和拨付方式应当执行财政部和我市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代建项目的建设资金可以由业主单位直接向工程建设相关用款单位支付,或委托代建单位代为支付。
  政府投资项目应采用财政集中支付方式向承包单位或用款单位支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代建项目建设完工后,应按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和项目代建合同的约定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工程验收合格的,代建单位应当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业主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双方结清代建费用。实行分项委托的,代建单位应当自该分项业务完成之日起一个月内,按照合同约定与业主单位结清代建费用,办理移交手续。
  项目保修期内的维修工作应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六条 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项目筹划、建设等各环节的档案。在向业主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业主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十七条 对于项目代建过程中出现的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实行全过程代建的项目,由代建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实行分项代建的项目,业主单位和代建单位应当在合同中对各自承担的责任进行划分和明确,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业主单位和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业主单位或代建单位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对方可以中止合同,并依法要求赔偿。
  代建单位未能完全履行项目代建合同,或者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者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实施履约担保的,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一律从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银行履约保函中补偿;未实行履约担保或履约保函金额不足的,从项目代建管理费中相应扣除;项目代建管理费不足的,由代建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
  第十九条 对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稽查、评审、审计、检查过程中,发现代建单位存在违约、违规、违法行为的,项目资金管理部门可依据情况进行警告、暂停资金拨付、暂停合同执行,直至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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