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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3修正)


  科学技术省长特别奖,每次奖励的集体或者个人不超过四个。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三百项。

  科学技术的各类奖励,评审中如无符合条件的可以空缺。

  第二十条 科学技术省长特别奖由省长签署并颁发奖金和证书。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奖金和证书。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

  第二十一条 省级科学技术奖的奖励标准:科学技术省长特别奖、属集体的、颁发奖金五十万元,属个人的,颁发奖金二十五万元;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分别颁发五万元、三万元、一万元奖金。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只颁发奖励证书。

  第二十二条 获得科学技术省长特别奖的个人和集体的首席人员(属于外省的除外),享受省级劳模待遇。

  第二十三条 省级科学技术奖励经费,由省财政在核定的当年预算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 省级科学技术奖的获奖结果,应当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和享受有关待遇的依据。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级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并视情节轻重,建议其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推荐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省级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设立面向全省或者省内跨区域的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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