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加大对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和矿山生产安全的监管力度,对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严重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环保、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有关部门要及时收回所有证照;逾期达不到要求的,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所有证照,并予以关闭。
(四)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按照谁审批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矿业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管理行为进行全面检查。对违法违规审批和失职渎职行为,要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办矿的,要坚决进行清理和纠正,对拒不撤出投资的,一经查实,一律就地免职,再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全面开展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深入进行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严肃查处浪费、破坏煤炭资源的典型案件并予以曝光。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煤炭回采率标准和管理办法。凡设计回采率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核准,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对达不到回采率标准的生产煤矿,要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的,依法予以经济处罚,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
(六)对开采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进行专项整治。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无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开采的矿山一律予以取缔;对自然保护区、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以及铁路、重要公路沿线附近的采矿活动进行整治,对禁止开采区域内的矿山一律予以关闭,并依法注销有关证照。对《
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59号令)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皖政办〔2005〕42号)规定属于关闭淘汰的生产粘土实心砖的窑厂,要坚决予以关闭淘汰。2006年12月31日前,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原则上暂停发放新的普通建筑材料砂、石、粘土矿采矿许可证。
(七)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活动。各地要对“五整顿、四关闭”矿井进行全面排查。凡属整顿对象的,必须立即停产整顿,对应关闭的矿井,必须坚决予以关闭,并达到关井标准。停产整顿的矿井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煤矿企业有关许可证照的审核、颁发和管理工作。2006年12月31日前,暂停审批资源储量规模为小型以下(即北型煤为200万吨,南型煤为100万吨)新的小煤矿,同时停止受理除其矿区范围下部或与其开采矿体直接相连的残留资源之外的扩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