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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05修订)[失效]

第二章 省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五、省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省长、副省长、省政府秘书长,省政府组成部门的厅长、主任。
  六、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省政府的全面工作。副省长协助省长工作。
  七、副省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省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省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八、省政府秘书长在省长领导下,负责处理省政府的日常工作。
  九、省长出省执行公务期间,由常务副省长主持省政府日常工作。
  十、省政府各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工作负全部责任,并向省长和分管的副省长报告工作。
  十一、省政府各组成部门行政首长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要对其实行问责。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省政府及各组成部门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三、健全宏观调控体系,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加强区域经济合作,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实现经济增长,促进就业,稳定物价。
  十四、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加强市场监管,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五、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规章和政策,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训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
  十六、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减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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