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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一)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要求;
  (二)完成可行性报告等相关审批手续;
  (三)符合开行贷款的条件。
  第十一条 利用开行贷款项目管理包括:项目规划的制订、贷款项目前期准备管理、贷款协议的协商签署与生效、贷款项目执行与运营管理。
  第十二条 省政府利用开行贷款项目按照项目类型分类申请,其中公益性项目由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行业的发展战略和优先重点向省发展与改革厅申请,经营性项目由项目法人直接向省发改厅申请。
  第十三条 经营性项目由省发展与改革厅审查,其中涉及国有企业的项目,应先由省国资委提出初审意见。公益性项目由省发展与改革厅会同省财政厅联合审查后列入利用开行贷款规划,商开行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经省政府批准,借款人与开行签订项目借款合同,其中公益性项目借款合同须经省发改厅和省财政厅审批,委托借款人向开行提出资金支付申请。经营性项目借款合同须报省财政厅、省发改厅备案。
  第十五条 贷款项目须严格按照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管理,实行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和项目法人责任制。
  第十六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项目法人需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设计、预算及年度贷款计划组织实施项目建设。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利用开行贷款的公益性项目,省发展与改革厅根据当年申请的开行贷款资金额度和工程进度情况,会同省财政厅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并抄送开行、借款人。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工程进度,经监理单位、借款人审核,公益性项目报省发展与改革厅和省财政厅审批后,委托借款人向开行提出资金支付申请。
  第十九条 贷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更改用途,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条 借款人和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开行贷款资金台帐,及时向省发展与改革厅、省财政厅报送资金报表。涉及国有企业使用贷款的,应同时向省国资委报送资金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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