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部门职责
(一)省发展与改革厅职责:制订利用开行贷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负责项目立项、审批等前期准备工作;负责对贷款项目的实施进行跟踪协调,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省政府;
(二)省财政厅职责:会同省发展与改革厅对拟申请贷款的公益性项目进行审核,会同有关部门对公益性项目的贷款资金使用进行监管;出具经省政府批准的有关补贴承诺;按照省政府要求安排补贴资金;
(三)省国资委职责: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对贷款项目形成的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对国有企业使用贷款项目及其资金进行监管;
(四)行业主管部门职责:负责本行业内使用开行贷款项目的报批、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 借款人职责
(一)根据利用开行贷款年度计划,配合开行项目评审,落实利用开行贷款条件,签订项目借款合同;
(二)汇总、编报年度利用开行贷款资金支出预算;汇总、编报月度和年度项目资金财务报表;
(三)根据投资计划和项目建设单位的申请,依法合理拨付资金,保证工程款及时支付;
(四)根据与开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上报还本付息资金计划,经省政府批准需省财政出具补贴承诺函的公益性贷款项目的借款人要及时向省财政厅申请补贴资金,确保按期偿还开行贷款本息;
(五)对开行贷款的使用进行严格管理,制定项目风险控制的实施细则;
(六)借款人与项目法人之间的管理职责由双方按开行的有关规定另行签订协议约定;
(七)每年11月份,由公益性项目借款单位和开行向省财政厅通报次年需偿还的项目贷款本息金额,并报省政府。
第九条 项目法人职责
(一)与借款人签订协议,约定双方管理职责;
(二)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三)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要求,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完善财务管理制度;
(四)在借款合同有效期内实施破产、关闭、重组、改制等重大事项,须经省政府和开行同意,并重新落实债务人和偿债责任,防止债务悬空。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申请使用政府信用贷款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