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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办法和海南省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调办公室议事规则的通知

  第二十七条 凡未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及本办法操作的,一律按违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协调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于开行贷款全部偿还之日终止。

海南省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调办公室议事规则

  一、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的《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精神,省政府成立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协调办),为了保证协调办各项工作职责任务的履行和完成,制定本规则。
  二、协调办设在省发展与改革厅,负责日常工作。协调办主任由省发展与改革厅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国家开发银行海南省分行、省财政厅的分管领导担负。省政府联系金融工作的副秘书长负责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矛盾。协调办成员单位包括省发展与改革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国资委、国家开发银行海南省分行等有关部门。
  三、各成员单位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遵循经济工作的基本规律,落实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共同促进开发性金融在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四、协调办主要负责协调《协议》的执行,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在全省范围内推进开发性融资机制下的规划先行、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等各项工作,对各方在落实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进行沟通和协调。
  (一)经常了解和掌握市(县)、省直有关单位及省级信用平台借款主体执行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的情况;
  (二)按照《海南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办法》,督促有关单位在投资计划、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贷款偿还等方面规范管理,审议开发性金融合作中的重大事项,报省政府审定;
  (三)督促省政府有关部门对借款主体进行检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进度、资金使用、工程质量等进行监督,督促借款主体的法人建设,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财务核算办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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