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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办法和海南省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调办公室议事规则的通知

  第十六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项目法人需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设计、预算及年度贷款计划组织实施项目建设。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利用开行贷款的公益性项目,省发展与改革厅根据当年申请的开行贷款资金额度和工程进度情况,会同省财政厅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并抄送开行、借款人。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工程进度,经监理单位、借款人审核,公益性项目报省发展与改革厅和省财政厅审批后,委托借款人向开行提出资金支付申请。
  第十九条 贷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更改用途,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条 借款人和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开行贷款资金台帐,及时向省发展与改革厅、省财政厅报送资金报表。涉及国有企业使用贷款的,应同时向省国资委报送资金报表。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和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协议》和《借款合同》的约定,建立借款偿还机制,真实、全面履行还款承诺。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省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确定的职责,对贷款进行专项检查,并报省政府。
  第二十三条 省监察厅对利用开行贷款的项目和资金管理实施监督,对犯有各种失职渎职行为的责任人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省审计厅对政府承担还款责任和财政补贴的项目进行审计,并提交审计报告。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因管理失误,造成开行贷款资金被挪用、浪费或流失,致使承建项目未能建成投产,导致无法偿还开行贷款,省政府将终止借款人的贷款资格,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六条 项目法人对重要事项应及时向项目监管部门、借款人和开行报告,如变更企业名称、住所、注册资本金、经营范围和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产品市场和财产、资产负债状况,以及涉及法律诉讼、安全生产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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