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借款人与项目法人之间的管理职责由双方按开行的有关规定另行签订协议约定;
(七)每年11月份,由公益性项目借款单位和开行向省财政厅通报次年需偿还的项目贷款本息金额,并报省政府。
第九条 项目法人职责
(一)与借款人签订协议,约定双方管理职责;
(二)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三)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要求,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完善财务管理制度;
(四)在借款合同有效期内实施破产、关闭、重组、改制等重大事项,须经省政府和开行同意,并重新落实债务人和偿债责任,防止债务悬空。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申请使用政府信用贷款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要求;
(二)完成可行性报告等相关审批手续;
(三)符合开行贷款的条件。
第十一条 利用开行贷款项目管理包括:项目规划的制订、贷款项目前期准备管理、贷款协议的协商签署与生效、贷款项目执行与运营管理。
第十二条 省政府利用开行贷款项目按照项目类型分类申请,其中公益性项目由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行业的发展战略和优先重点向省发展与改革厅申请,经营性项目由项目法人直接向省发改厅申请。
第十三条 经营性项目由省发展与改革厅审查,其中涉及国有企业的项目,应先由省国资委提出初审意见。公益性项目由省发展与改革厅会同省财政厅联合审查后列入利用开行贷款规划,商开行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经省政府批准,借款人与开行签订项目借款合同,其中公益性项目借款合同须经省发改厅和省财政厅审批,委托借款人向开行提出资金支付申请。经营性项目借款合同须报省财政厅、省发改厅备案。
第十五条 贷款项目须严格按照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管理,实行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和项目法人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