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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办法和海南省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调办公室议事规则的通知

  (二)专款专用原则,即对贷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三)分类偿还原则,即政府信用额度内贷款按照项目自身性质分类偿还。
  (四)规划管理原则,即凡利用开行贷款项目均纳入全省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按基建程序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五)防范风险原则,即既要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又要避免将金融风险转为财政风险。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省政府成立海南省开发性金融合作平台信用建设领导小组,由常务副省长任组长,成员单位由省发展与改革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国资委和开行省分行组成,下设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协调办)。
  协调办的主要职责是督促协调《协议》执行,在开发性金融机制下,推进全省融资规划、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等。协调办主任由省发展与改革厅主要领导担任,日常工作由省发展与改革厅承担。协调办的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七条 部门职责
  (一)省发展与改革厅职责:制订利用开行贷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负责项目立项、审批等前期准备工作;负责对贷款项目的实施进行跟踪协调,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省政府;
  (二)省财政厅职责:会同省发展与改革厅对拟申请贷款的公益性项目进行审核,会同有关部门对公益性项目的贷款资金使用进行监管;出具经省政府批准的有关补贴承诺;按照省政府要求安排补贴资金;
  (三)省国资委职责: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对贷款项目形成的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对国有企业使用贷款项目及其资金进行监管;
  (四)行业主管部门职责:负责本行业内使用开行贷款项目的报批、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 借款人职责
  (一)根据利用开行贷款年度计划,配合开行项目评审,落实利用开行贷款条件,签订项目借款合同;
  (二)汇总、编报年度利用开行贷款资金支出预算;汇总、编报月度和年度项目资金财务报表;
  (三)根据投资计划和项目建设单位的申请,依法合理拨付资金,保证工程款及时支付;
  (四)根据与开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上报还本付息资金计划,经省政府批准需省财政出具补贴承诺函的公益性贷款项目的借款人要及时向省财政厅申请补贴资金,确保按期偿还开行贷款本息;
  (五)对开行贷款的使用进行严格管理,制定项目风险控制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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