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
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办法和海南省开发性
金融合作协调办公室议事规则的通知
(琼府[2006]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
海南省人民政府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办法》和《海南省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调办公室议事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一月九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和规范省政府利用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行)贷款管理的程序和要求,理顺贷款管理中政府、银行、借款人和项目法人之间的关系,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按照省政府与开行签订的《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及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开行贷款,是指由开行提供并经省政府指定的借款人承贷的政府信用额度内的项目贷款。
(一)经开行和省政府双方协议确定的政府信用贷款;
(二)开行和省政府双方协议确定的通过省级信用平台承贷的软贷款;
(三)非政府信用贷款中由省政府书面文件确认承担还款责任的贷款。
第三条 政府信用贷款主要投向:
(一)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二)生态环境建设及治理项目;
(三)社会保障项目;
(四)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
(五)对全省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拉动作用的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重点项目;
(六)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政府信用贷款项目性质分为公益性项目和经营性项目。
第五条 贷款管理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一)统一借款原则,即由省政府指定的借款人统一向开行借款。